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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9月23日 三峡中心党支部“支部主题党日”活动

作者: 时间:2016-09-23 点击量:

       

三峡中心党支部于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下午三点在三峡中心210进行“支部主题党日”活动。

 

主持人:滕伟福
参加人:三峡中心全体党员
主题:“学习党章和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”,增强党员意识,自觉交纳党费。
内容:第一项  全体党员齐唱国歌。
         第二项  在滕伟福书记的带领下重温入党誓词。
         第三项  发放党费证。每位党员补交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党费差额。
         第四项  学习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文件,对党费收缴、党费使用和党费条例展开讨论。
一、党费收缴
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。
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 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。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。
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二、党费使用
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(1)培训党员;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4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三、党费管理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,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。